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线杆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等。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