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一节 城市设计与城市家具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应当包含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公共环境艺术品、户外广告等要素。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