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八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单位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落实责任区制度。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