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一节 城市设计与城市家具第二十条有效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防控重大风险,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创造宜居公共空间。城市项目设计应当优先考虑地域、气候特征,追求美观大方、经济实用、布局精致、层次丰富。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