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防控重大风险,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创造宜居公共空间。

城市项目设计应当优先考虑地域、气候特征,追求美观大方、经济实用、布局精致、层次丰富。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