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保护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