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网格化、智慧化建设,逐步实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的全方位覆盖、全时段监管、高效能治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