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依法批准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批准程序进行,并将修改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