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依法批准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

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批准程序进行,并将修改结果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