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山体区域位置、生态功能、水源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划分山体保护等级,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对保护名录中的山体,应当确定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