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修复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实施山体修复治理:(一)采取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组织开展山体崩塌、滑坡等破损处的修复治理;(二)采取削坡减载、高位截排、径流排导等措施,及时疏导强降雨期间地表沟谷中汇聚的暂时性水流,畅通水路;(三)采取栽种有利于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树种、平整绿化等措施,实施封育保护。山体修复治理不得对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