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实施山体修复治理:

(一)采取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组织开展山体崩塌、滑坡等破损处的修复治理;

(二)采取削坡减载、高位截排、径流排导等措施,及时疏导强降雨期间地表沟谷中汇聚的暂时性水流,畅通水路;

(三)采取栽种有利于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树种、平整绿化等措施,实施封育保护。

山体修复治理不得对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