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实施山体修复治理:
(一)采取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组织开展山体崩塌、滑坡等破损处的修复治理;
(二)采取削坡减载、高位截排、径流排导等措施,及时疏导强降雨期间地表沟谷中汇聚的暂时性水流,畅通水路;
(三)采取栽种有利于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树种、平整绿化等措施,实施封育保护。
山体修复治理不得对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