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山体修复治理前,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山体保护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编制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灾害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以及修复期限等内容的山体修复治理方案。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