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主管部门,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产权归属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