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有权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