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公民自觉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动员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以及单位、社区的宣传栏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提高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