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正常工作,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