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公用垃圾站、居民小区或者单位内垃圾收集点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规范设置标志牌,及时清运垃圾,定时除臭灭蝇,保持站(点)内外清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站(点)前通道,妨碍垃圾清运车辆的正常作业。违反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