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实施。

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的车辆应当按照核准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采取密闭措施,避免泄露、遗撒。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