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及时转运。餐厨垃圾容器应当按照规定摆放,保持外观干净整洁,不得摆放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餐厨垃圾不得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理,不得倒入果皮箱、手推车、垃圾收集密闭箱、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直接向排水管网、河道等场所排放。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