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按照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收集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