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服务费。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他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