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和装饰。车辆清洗场所内应当配置正常运行的污水、废液沉淀处理设施,不得将污水、废液直接向排水管网和路面排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将污水、废液直接向排水管网和路面排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