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和装饰。
车辆清洗场所内应当配置正常运行的污水、废液沉淀处理设施,不得将污水、废液直接向排水管网和路面排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将污水、废液直接向排水管网和路面排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