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门店招牌、电子显示屏、发光字、指示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确保安全,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或者城市容貌标准。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发布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拆除。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