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信息发布栏并定期清理,方便公众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各类信息广告;不得在交通路口、公园广场、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单、卡片等广告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散发的信息广告和广告品中注明通信号码的,通信业务运营商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建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信服务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