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县(市)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