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县(市)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