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经营业务的用户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二)月用水量超过五百立方米的车辆清洗站点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