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