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查。水质检测结果应当按规定定期公布,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