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查。

水质检测结果应当按规定定期公布,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