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口周围的水域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或者告示牌。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厂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定保护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