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口周围的水域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或者告示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厂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定保护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