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设立露天雕塑;

(五)拓碑、石刻;

(六)采砂、取土;

(七)商业性采集物种标本和野生药材;

(八)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