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沩山风景名胜区内村民建住宅,应当依法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宁乡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新址建设住宅的应当拆除原有住宅,退还原宅基地。

村民住宅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村民住宅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已建成的住宅,不利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搬迁、拆除或者改造,并依法获得补偿。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