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承揽建设施工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查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会同建设单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