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承揽建设施工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查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会同建设单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