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设立露天雕塑;
(五)拓碑、石刻;
(六)采砂、取土;
(七)商业性采集物种标本和野生药材;
(八)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