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许可;(二)捕杀狂犬,处置流浪犬;(三)查处犬只扰民、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纵犬伤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四)查处未经许可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