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公安、城市管理、农业(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犬只管理相关的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