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免疫监管,按照便民原则设置犬只免疫点;

(二)负责犬只检疫,根据检疫申报依法对犬只出具检疫证明;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犬只疫情进行监测;

(四)依法监督管理犬只诊疗、规模养殖等活动;

(五)依法审查和监督管理犬只留检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