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携带未在本市取得许可的普通犬只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且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