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