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或者无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的,依法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