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留检与经营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具备条件的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但不得从事犬只营利性活动,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