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留检与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可以将其送交犬只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