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留检场所。犬只留检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

犬只留检场所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扣押、没收、弃养、无主的犬只,对留检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