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对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将犬只尸体委托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委托无害化机构处理。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