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对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将犬只尸体委托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委托无害化机构处理。

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