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严格管理区内经许可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