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犬只饲养、经营、运输、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并及时报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

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委托无害化处理机构对病犬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