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

(二)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贴身携带犬只;

(四)不得由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五)避让行人;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七)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八)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