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下列单位和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养犬区域;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三)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五)餐饮场所、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
(六)烈士公园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橘子洲景区、麓山景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场所。
禁止犬只进入的单位和场所,其管理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并履行劝阻职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