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并取得养犬许可;

(二)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五)不得携带危险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

(六)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入单位和场所;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九)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獒犬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危险犬只,应当圈养、拴养;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